欢迎访问中国建协人才测评中心官方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中国智慧工程建筑机械交流协会

关于开展住宅物业保安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住宅物业保安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房管物〔2009〕326号

 

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县房管局、房地集团、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上海世博会安全保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安全保卫群防群治工作方案》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综治委关于2009年上海市平安建设实事项目安排的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组织动员本市物业保安从业人员参与上海平安建设和世博安保工作,提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能力,定于2009年9月至12月,对本市住宅物业保安进行全覆盖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工作安排 
   (一)培训内容及培训对象 
   根据市综治委、市反恐办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住宅物业管理行业的特点和本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的实际,培训的重点内容主要为反恐怖基本知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常识、住宅物业保安日常行为规范。 
   本次培训对象为全市从事住宅物业保安服务的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为一天。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安保部门负责人和住宅小区物业保安主管由市局按区县划片统一组织培训和考试;其他物业保安从业人员由各区县确定培训方式,确保全员覆盖,全员培训。市局将组织检查物业保安人员的培训情况。各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组织本企业安保部门负责人和住宅物业保安主管(队长、领班)报名参加市局统一组织的培训,并根据各区县的具体安排,做好一般保安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企业安保部门负责人要根据注册地管理的原则参加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由市局统一组织的培训;小区保安主管(队长、领班)按照属地报名培训的原则,参加项目所在地区县由市局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 
   (二)教材编写及师资安排 
   本市物业保安培训培训教材由市局物业管理处、科技教育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局行业教育中心共同组织编写。企业安保部门负责人、住宅小区物业保安主管培训教材由市局统一印制并分送各区县教学点;一般保安人员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组织翻印。 
   本次培训师资力量由市局统一组织,邀请市反恐办、市消防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有关专家现场授课。 
   (三)经费保障及后勤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安保部门负责人、住宅小区物业保安主管的培训教材费、餐饮费、讲课费等由市局统一支付;订送餐饮具体事宜由各区县落实,要确保餐饮卫生质量和安全;各区县局负责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安保部门负责人及住宅小区物业保安主管(领班)培训会场及会场经费。其他物业保安人员的培训方式及经费安排由各区县组织落实。 
   (四)信息收集及信息报送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将小区管理处物业保安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根据样表(见附件一)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送所在地房管办事处;各房管办事处汇总本地区人员信息报送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房管局要核实本区县物业保安从业人员信息,经核对准确后报市局物业处。物业保安服务外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督促服务单位参加培训并报送物业保安信息资料。市局将根据各区县提供的物业保安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建立本市物业保安人员信息化数据库,逐步建立物业保安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二、培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 
   这次培训既是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平安建设实事项目的实际行动,也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做好世博安保工作的具体举措,各区县房管局、房地集团、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认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的形势和世博安保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培训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房管局要加强对本地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市局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好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并做好物业保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房管办事处要督促本辖区范围内小区经理认真做好物业保安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和培训报名工作,做到信息登记准确,培训报名及时。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组织企业安保部门负责人和小区保安主管(队长、领班)报名参加市局统一组织的培训,按要求填写和报送物业保安从业人员信息。同时,要根据各区县房管局的具体要求,做好其他物业保安从业人员的信息登记和信息报送工作,并按要求组织其他物业保安从业人员的培训。 
   (二)加强检查,督促整改 
   各区县房管局要对照本地区注册企业数和小区数摸清参训人员的底数,做到不遗漏一个企业,不遗漏一个小区,确保全员参与培训;对未按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培训、登记上报信息的企业和小区经理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在企业和小区经理诚信档案中予以记载。未按区县房管局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的企业和小区管理处必须进行补训和考试,培训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各区县房管局要将培训组织情况作为项目评优、企业资质升级的重要参考,凡是未按要求组织物业保安人员参加培训的企业和小区管理处,不得参加2009年度部优、市优项目及平安小区的评选。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九日